幻灯二

国家公务员制度

国家公务员制度 (社会学名词)国家公务员制度,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。其中包括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和录用、考核、奖励、纪律、职务升降、培训、交流、回避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辞职辞退、退休、申诉、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、实施细则等。

制度简介

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,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,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,是具有中国特色的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。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,吸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,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而形成的。1993年10月1日,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开始施行。这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里程碑,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机关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确立。它的建立和推行,有利于对干部实现分类管理;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;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;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、法制化。

缘起因由

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,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,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。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如果以英国1855年5月21日公布的《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》作为现代公务员制度(也称文官制度)正式确立的标志,到20世纪80年代,公务员制度的历史不过130多年。公务员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,比如,中国的科举制度便为其注入大量经验。经历100多年发展的公务员制度,引入、发展、创造出许多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法、管理制度,如分类管理体制,公开、平等的激励竞争机制,专业化管理,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,等等。

当然,必须清醒地看到,西方文官制度是脱胎于资本主义经济、政治制度之上的,在政治层面存在许多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,如政治中立、政务官与事务官两官分途、人才主义用人标准、封闭化的官僚体系等。此外,就管理而言,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也存在着很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病。既然西方公务员制度存在许多弊病、有许多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格格不入的东西,我们为什么在改革政府人事制度过程中还是决定引入这一制度?当然,我们建立的公务员制度决非西方文官(公务员)制度在中国的翻版,但两者的相似决不仅仅是共用一个概念(公务员),两者在框架结构、形式、具体制度上有相当多的相似点(如果不是一致点的话)。抛开政治因素不说,西方公务员许多管理方法、运行制,恰恰是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所忽略、欠缺的,如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、公开性、部分机制、分类管理、高流动带来的新陈代谢能力、系统化的制度框架等等。这一切,使得它在我们对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创新时,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,实行“拿来主义”,便是很自然的事情。当然,我国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,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与探索,还是基本上反映了人事管理的某些共同规律,其中在管理层面上,我国的人事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,没有一道天堑能将具有共同规律的各国人事制度(当然存在国别、文化传统、政治制度的差别)绝对地分开,这是我们为什么可以、的客观依据。除此而外,我们建立公务员制度还有其他一些具体原因。经历多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后,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中的许多弊端正在克服,好的传统与经验被进一步光大。但当我们试图将优良的传统、可贵的经验整合成一套体系完整、更能与改革开放的实际进程相一致的制度结构时,我们恰恰缺少一个以立法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框架。所以,当我们睁眼看世界时,发现一个已形成100多年、并为当代大部分国家使用的、在许多方面反映人事管理,特别是现代人事管理共同规律的制度框架时,大胆地引进,并批判性地进行改造、利用,就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了。作出这一选择是不容易的。 一方面,引进、改造、消化是一个艰巨的工程,这点可从公务员法规拟制过程的漫长、艰苦中看出,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起草11稿时,经中央领导同意正式启用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名称,至1993年8月14日李鹏总理正式签发,这期间又九易其稿。另一方面,勿庸讳言,这一选择是承担一定政治风险的。但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态度是明确的,意志是坚定的,并始终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: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、推行公务员制度决不是全盘西化、照搬照抄西方文官制度,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首先是中国的,是党的组织路线的组成部分。在根据新情况,对原有框架与具体内容作部分调整后(如不再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、业务类),党中央、国务院果断、适时地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公务员制度。

诞生过程

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,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。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,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,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,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,健全干部的选举、招考、任免、考核、弹劾、轮换制度,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,作出适当的、明确的规定。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,比较各国的经验,集思广益,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。

1982年、1983年,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,并按照干部"四化"的方针,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,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、退休制度,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。与此同时,许多地区和部门在干部的录用、考核、交流、培训等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。但是,所有这些改革都处于试验性阶段。从整体角度来看,一些单项制度的改革往往因为缺少全局的配合而难以真正发挥作用。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,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,头疼医头,脚疼医脚的方式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。所以,必须从全局出发,从具体问题的相互关系上来把握,进行综合性的配套改革。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》,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,决定改名为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》,后又进一步更名为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。1988年3月,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,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,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。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。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,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环保局、国家税务局、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。1990年,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。在此期间,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,如考试录用制度、亲属回避制度、人事考核制度、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。在此基础上,1993年8月14日,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》。至此,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,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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